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規(guī)自然罰決汽開字[2019]第0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責令當事人60日內(nèi)到長春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補辦《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二)對當事人處以建設工程違法建設部分工程造價10%罰款。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罰款金額,即12777983.54×10%=1277798元(人民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工程造價依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三)在整改到位之前,責令當事人不得利用違法建筑從事經(jīng)營活動。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05 |
決定機關 | 長春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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