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沭陽縣新鴻工藝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泮的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1MQHD4-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282民初4708號 |
案號 | (2018)蘇0282執(zhí)246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新鴻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精細公司支付貨款1189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79元,財產保全費112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4399元,由新鴻公司負擔。此款已由精細公司墊付,新鴻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付給精細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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