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發(fā)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52375****478U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皖1523民初1211號 |
案號 | (2017)皖1523執(zhí)6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舒城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劉其祥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返還原告郭興云借款1000000元并按20‰月利率自2013年9月26日起計算給付利息至清償之日。 二、被告張國兵、安徽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劉其祥上述給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20元,由被告劉其祥、張國兵、安徽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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