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發(fā)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099347-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71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5)六執(zhí)字第0040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7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國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儲成倉借款本金3762133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至實際償還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力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中120萬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儲成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14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6145元,由儲成倉負擔6145元,張國兵、安徽力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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