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華大海洋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90066****262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391民初15號 |
案號 | (2019)粵0391執(zhí)30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1651199600360】。一、被告江蘇玖盛水產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深圳市順豐合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2531058.8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2531058.88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5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蘇玖盛水產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順豐合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擔保保險費人民幣3221.24元、律師費人民幣15000元;三、被告江蘇玖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華大海洋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臺黥港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姜華杰、林芳對被告江蘇攻盛水產科技有限公司應承擔的的上述判項一、判項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江蘇玖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華大海洋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臺瓊港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姜華杰、林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玖盛水產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深圳市順豐合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596元,公告費酌定為人民幣39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共計人民幣37986元,由原告深圳市順豐合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719.02元,由被告江蘇玖盛水產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326098元,被告江蘇玖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華大海洋產業(yè)集團殿份有限公司、東臺掠港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姜華杰、林芳對被告江蘇玖盛水產科技有限公司承擔的上述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江蘇玖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華大海洋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臺瓊港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姜華杰、林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玖盛水產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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