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蘭地稅稽罰[2017]1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普華天勤股權(quán)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2013年2013年,應交稅費-應交個稅記賬明細年初貸方余額16017.60元,12月31日10號憑證做,借:管理費用-工資-1122.60元,貸:應交稅費-應交個稅-1122.60元,作調(diào)整2012年個稅余額。經(jīng)財務人員確認為2012年度代扣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未申報繳納已扣未繳個人所得稅1122.60元。(二)2014年個人所得稅(1)2014年3月31日,記賬憑證記09號,管理費用列支差旅費80640.00元。經(jīng)財務確認為公司八位員工旅游考察費用,未按規(guī)定并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未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026.00元。(2)2014年4月30日,記賬憑證記08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中列支禮品、手機等35454.10元;12月31日記賬憑證記27號,管理費用—招待費中列支禮品85519.60元。上述禮品、手機等列支費用是向本單位外人員贈送的禮品支出,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4194.74元。(三)2015年個人所得稅(1)2015年12月31日,記賬憑證記102號,管理費用列支個人名義汽車保險費5268.00元,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192.00元。(2)2015年2月28日,記賬憑證記09號,管理費用—-招待費列支蘋果手機18264.00元;12月31日記賬憑證101號,管理費用—-業(yè)務招待費中列支飾品10246.00元。上述二項費用是向本單位外人員贈送的禮品支出。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702.00元。企業(yè)所得稅2015年01月26日,記賬憑證記07號,做借:其他應收款85000.00元,貸:銀行存款;12月31日記賬憑證記03號,做借:管理費用——會務費85000.00元,貸:其他應收款85000.00元。該筆支付給農(nóng)莊費用實際為企業(yè)福利性質(zhì)的費用,應調(diào)增2015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5000.00元。計少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125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稅收繳納情況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jīng)稅務機關(guān)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條對你單位已扣未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已扣未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561.30元;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3557.37元;對你單位少繳企業(yè)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0625.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31 |
決定機關(guān) | 蘭溪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琴華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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