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礦山機械(集團)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101865-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遼0104民初7106號 |
案號 | (2021)遼0104執(zhí)3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沈陽礦山機械(集團)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家龍返還其墊付的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的養(yǎng)老保險費28224.68元、醫(yī)療保險費為20904.57元;二、被告沈陽礦山機械(集團)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家龍支付獨生子女費2000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陽礦山機械(集團)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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