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博愛華強本邦照明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82274****743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0606民初12881號、(2019)粵06民終642號 |
案號 | (2019)粵0606執(zhí)439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本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被告博愛華強本邦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南京寧光鎢鉬材料廠支付貨款232652.75元及利息(以貨款232652.75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8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南京寧光鎢鉬材料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收取為5081.7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博愛華強本邦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負擔4700元,原告南京寧光鎢鉬材料廠負擔381.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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