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安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80015****860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皖0102民初4501號 |
案號 | (2021)皖0102執(zhí)59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省安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韓朋支付工程款177854.27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計算,分別是:以369191.47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8日計算至2018年1月3日;以49191.47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4日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以177854.27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上利息計算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以177854.27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清時止);二、被告合肥市瑤海區(qū)城建投資有限公司在安慶建筑公司欠付韓朋的工程款177854.27元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39元,減半收取2819.5元,由被告安徽省安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2000元,原告韓朋負擔819.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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