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賢豐(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MA****492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粵13民終7999號 |
案號 | (2022)粵1322執(zhí)6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博羅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970228600102】。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被告賢豐(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惠州市世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貨款15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其中以124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31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賢豐(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對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駁回原告惠州市世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36元、公告費260元,共計3796元,由原告負擔25元,被告賢豐(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賢豐(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7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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