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宇源電器成套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55****480A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509民初12801號 |
案號 | (2020)蘇0509執(zhí)50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市宇源電器成套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1514920.75元并承擔代償期間利息損失(1、以1514920.75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2、以1514920.75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二、被告吳江市宇源電器成套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0000元。三、駁回原告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若被告吳江市宇源電器成套設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920元,均由被告吳江市宇源電器成套設備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吳江市10鑫源擔保有限公司。原告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已預交的訴訟費本院不再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0-555301040017676;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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