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揚州矽芯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zhí)m霞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024828-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揚開商初字第00268號 |
案號 | (2016)蘇1091執(zhí)3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發(fā)布日期 | 2016-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揚州矽芯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揚建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及其利息10492元(計算至2015年8月20日。從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2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律師費1266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揚州躍進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中由被告揚州矽芯電子有限公司應負的債務在7900萬元限額內承擔補充賠償義務; 三、被告揚州芯際半導體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償還義務,且在承擔償還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揚州矽芯電子有限公司追償; 四、原告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揚建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李濟榮、張?zhí)m霞名下的無錫市月秀花園12-402室房地產(所有權證號WX1000930669)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后所得價款在20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案件受理費4656元、保全費182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7076元,由各被告共同負擔(原告已預交,各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1080209090001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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