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海煤執(zhí)罰決字【2019】第(0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一般性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安全生產(chǎn)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作出:1.立即整改。2給予罰款肆萬元整人民幣。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6 |
決定機關(guān) | 烏海市海勃灣區(qū)能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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