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前海啟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9****498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國仲裁4962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177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妨礙、抗拒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化11%利率計算,從2018年11月16日開始計算至第一被申請人償還全部本金之日止,需扣除第一被申請人已付利息人民幣3,100元)。 (二)當?shù)谝槐簧暾埲宋慈柯男猩鲜龅冢ㄒ唬╉棽脹Q時,由第二被申請人就第一被申請人未履行的部分向申請人支付。 (三)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65,98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預繳的人民幣65,980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還。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徑付申請人人民幣65,980元。 (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以上第(一)項確定的應付款項,如第一被申請人未履行,第二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就第一被申請人未履行的部分支付完畢;其他各項應付款項,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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