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57****597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06民初17752號 |
案號 | (2020)粵0306執(zhí)885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0201606467】。 一、被告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裕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粵精密電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人民幣454,995.66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454,995.66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自2019年6月25日起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裕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粵精密電路有限公司支付未交貨的貨款人民幣177,707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177,707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自2019年6月25日起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三、被告重慶首云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瀘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周科均對被告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裕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粵精密電路有限公司的上述兩項全部欠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四、駁回原告深圳市裕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粵精密電路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128元,由四被告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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