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慶舒美特紗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82779****911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0803民初206號 |
案號 | (2019)皖0803執(zhí)129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7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慶舒美特紗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華宜支行編號為流借字第201616917035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按照編號為流借字第201616917035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計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罰息自2017年7月1日起,復利自前述合同約定的起算日起均計算至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慶舒美特紗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華宜支行編號為流借字第201416917093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截至2016年6月29日借款利息(含罰息、復利)1177917.17元及復利(按編號為流借字第201416917093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自前述合同約定的起算日起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浙江越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魏淼林、葉文琴、魏青松對被告安慶舒美特紗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在最高債權額1000萬元限度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浙江越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魏淼林、葉文琴、魏青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安慶舒美特紗業(yè)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華宜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9495元,申請費5000元,公告費390元,合計104885元,由被告安慶舒美特紗業(yè)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魏淼林、葉文琴、魏青松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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