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黃石鑫鵬銅材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中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343313-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鄂黃石中民三初字第00223號 |
案號 | (2017)鄂02執(zhí)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8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黃石鑫鵬銅材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償還黃石市擔保集團公司代償款本金38,091,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利息、違約金以年利率24%為標準,其中1,000萬元自2014年9月24日起計算,18,091,0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算,1,000萬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算,均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二、確認黃石市擔保集團公司對登記在黃石鑫鵬銅材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黃石市海觀山賓館有限責任公司60%股權的質押權成立;黃石市擔保集團公司在51,934,800元限額范圍內對該股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黃石市鑫興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3,800萬元限額范圍內對黃石鑫鵬銅材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述債務向黃石市擔保集團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黃石市海觀山賓館有限責任公司在5,000萬元限額范圍內,對黃石鑫鵬銅材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述債務向黃石市擔保集團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五、黃石市擔保集團公司在5,000萬元限額范圍內,對黃石市海觀山賓館有限責任公司15年經(jīng)營性收益享有受償權; 六、郭中凱、郭耿光、郭炳葵均在6,000萬元限額范圍內,對黃石鑫鵬銅材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述債務向黃石市擔保集團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七、駁回黃石市擔保集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255元,由黃石鑫鵬銅材有限責任公司、黃石市鑫興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黃石市海觀山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郭中凱、郭耿光、郭炳葵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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