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佛稅一稽罰〔202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你單位2016年11月至12月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已全部遺失,無法提供。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規(guī)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違法行為。 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證據(jù)有: 1.你單位情況說明及趙寶瑩詢問筆錄,證實你單位丟失2016年11月至12月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佛稅一稽限改〔2020〕36號),證實你單位丟失2016年11月至12月賬冊、記賬憑證及其他資料,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改正。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對你單位未按規(guī)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違法行為,處2000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2-02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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