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金方匯酒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無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207023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懷民初字第00381號 |
案號 | (2016)京0116執(zhí)163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455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被告北京金方匯酒業(yè)有限公司、被告安秀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共同給付原告北京撒哈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欠款六萬六千元整,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該款自二○一四年四月四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北京撒哈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七百六十一元,由被告被告北京金方匯酒業(yè)有限公司、被告安秀忠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公告費六百九十元,由被告被告北京金方匯酒業(yè)有限公司、被告安秀忠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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