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象王重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98257****116F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991民初566號 |
案號 | (2018)蘇0991執(zhí)47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東洋發(fā)動機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516276.65元(暫算至2017年5月10日逾期利息499439.45元、逾期罰息16837.2元)及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 二、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對被告建湖永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湖縣縣城金港灣半地下車庫(房屋所有權證號建湖78458)及建湖縣城金港灣半地下車庫的土地使用權(地號100-053-0019000)拍賣、變賣的價款在抵押擔保債權限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朱咸標、葛文洋、江蘇象王重機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東洋發(fā)動機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89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01897元,由被告江蘇東洋發(fā)動機制造有限公司、建湖永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朱咸標、葛文洋、江蘇象王重機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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