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190057****314U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03民初1236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46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綜上所述,招商銀行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編號為2017年龍字第4517330334《出口匯款融資申請書》項下融資款項本金美元2090萬元及相應的逾期利息、復息(逾期利息以美元2090萬元為本金,以2.76468%為利率自2018年4月12日計至全部款項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復息以逾期利息為本金以2.76468%為利率自2018年4月12日計至全部債務(wù)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對被告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保證人清償后,有權(quán)向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98687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34元,合計704221元,由被告劉立榮、何大兵、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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