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華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5110911-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余民二初字第10號(2015)余民二初字第10號 |
案號 | (2016)贛0622執(zhí)3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余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余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7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洪華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償還原告余江縣至誠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萬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剩余額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7月2日按月息千分之十二計算,2015年7月3日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二、被告蔡綠洲、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對被告洪華星上述債務(wù)在2000000元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駁回原告余江縣至誠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360元由被告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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