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典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盛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37496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925民初1999號 |
案號 | (2018)蘇0925執(zhí)45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建湖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典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陳連軍支付工程款166660元及利息(以166660元為本金,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建湖縣糧食購銷總公司在欠付江蘇典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陳連軍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89元,訴訟保全費1495元,合計5584元,由原告陳連軍負擔50元,被告江蘇典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5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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