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蒼人社監(jiān)罰字【2016】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違法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存在向李某等18名員工以風險金的名義非法收取2000元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處罰結果:責令向18名勞動者本人退還風險金。給予以風險金名義收取財物的18名勞動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即罰款壹萬捌仟元整(即18000元)。???履行方式:被處罰款請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蒼南縣支行,繳款賬號1004514536100100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履行期限:被處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蒼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罰機關:蒼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0-13 |
決定機關 | 縣人力社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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