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格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32****603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1973民初18721號 |
案號 | (2020)粵1973執(zhí)80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1630200607048】。限被告東莞市格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同得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67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733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8年9月29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深圳市同得??萍加邢薰镜钠渌V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466元、財產保全費1576元,合計訴訟費6042元,由原告深圳市同得??萍加邢薰矩摀?253元,被告東莞市格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4789元。前述訴訟費,原告起訴時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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