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648046-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京04民初389號 |
案號 | (2020)京04執(zhí)1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國家開發(fā)銀行與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編號:6520201401100000025)(包括6520201401100000025001、6520201401100000025-1、6520201401100000025002、6520201401100000025003、6520201401100000025004號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變更協(xié)議》)(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已全部提前到期,截至2020年4月27日(不含當日),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尚欠國家開發(fā)銀行借款本金18 900萬元、利息(含復利)2 973 069.42元;合計 191 973 069.42元。 二、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應自本調解書出具之日起1日內,一次性向國家開發(fā)銀行償還以下款項:(一)剩余借款本金18 900萬元、截至2020年4月27日(不含當日)的利息 2 973 069.42元、律師費150 000元、訴訟費505 259元;(二)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本調解書出具之后1日(含當日)產生的罰息(以借款本金1.89億元為基數(shù),按照4.41%*150%的年利率標準計算)和復利(以2 973 069.42元為基數(shù),按照4.41%的年利率標準計算)。 三、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調解協(xié)議第一項、第二項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則除應向國家開發(fā)銀行清償前述全部債務外,還應償還自未履行還款義務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的罰息、復利。(罰息的計算方法為:以本金18 9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借款合同執(zhí)行利率*150%標準計算;復利的計算方法為: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執(zhí)行利率計收復利;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貸款的罰息,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利率、罰息利率以《借款合同》約定為準);復利的計結息周期同貸款利息的計結息周期保持一致,滾動計算;全部利息、罰息、復利之和不得超過以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標準計算的數(shù)額)。 四、經(jīng)各方確認,國家開發(fā)銀行對《人民幣貸款抵押合同》(6520201401100000024、6520201401100000025號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以下簡稱《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物清單(見《抵押合同》附件)所列財產享有抵押權。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調解協(xié)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國家開發(fā)銀行有權按抵押登記順序對抵押物清單(見《抵押合同》附件)所列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折價,并就所得價款在本調解協(xié)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債務范圍內依法定順序優(yōu)先受償。 五、經(jīng)各方確認,中國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霍慶華、周亞芹對本調解協(xié)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本調解協(xié)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國家開發(fā)銀行有權要求中國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霍慶華、周亞芹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經(jīng)各方確認,國家開發(fā)銀行對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55億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氣項目一期工程天然氣銷售款形成的應收賬款享有質權。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調解協(xié)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國家開發(fā)銀行有權對上述質物拍賣、變賣、折價所得款項依法定順序優(yōu)先受償,或國家開發(fā)銀行有權通過執(zhí)行程序向55億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氣項目一期工程天然氣銷售款的支付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分公司等)收取其應支付給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天然氣銷售款。 七、新疆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本調解協(xié)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或中國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霍慶華、周亞芹未能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國家開發(fā)銀行有權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八、本調解協(xié)議未能約定的事項,協(xié)議各方應當按照《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1 010 518元,減半收取505 259元,由國家開發(fā)銀行負擔(已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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