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楓云居家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0010870****225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渝01民終3537號 |
案號 | (2019)渝0109執(zhí)28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2019)渝01民終3537號:本案按上訴人張世海、王閔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2018)渝0109民初6938號:一、被告重慶楓云居家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償還截至2017年7月17日尚欠的借款本金8 000 000元及利息401 376.14元(含復利); 二、被告重慶楓云居家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支付借款自2017年7月18日起的罰息和復利。其中罰息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計算,利隨本清;復利以未歸還的利息為基數(shù),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計算,利隨本清; 三、被告張世海、王在華、張林江、王閔對被告重慶楓云居家私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在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對登記在被告重慶楓云居家私有限公司名下的重慶市南岸區(qū)江峽路1號2幢5-2號、2-1號、1-1號、1-2號、4-2號的房屋(產(chǎn)權證號:106房地證2015字第25633、24979、24977、25628、24985號)折價、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對被告范琨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 61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重慶楓云居家私有限公司、張世海、王在華、張林江、王閔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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