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虞公(章)行罰決字[2016]1253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規(guī)定進行自招保安員備案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6月至今,譚銀官一直在上虞市愛意德電器有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但上虞市愛意德電器有限公司一直未給譚銀官進行備案。后于2016年8月1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上虞市愛意德電器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8-16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章鎮(zhèn)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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