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易居樂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謝宗興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06958669-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京0106民初18133 |
案號 | (2017)京0106執(zhí)93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6-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易居樂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洪燕消費余額九萬九千六百元、違約金三萬元、利息六千七百零五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前給付原告洪燕三萬二千四百元以及利息六千七百零五元、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給付原告洪燕三萬二千四百元、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之前給付原告洪燕三萬二千四百元、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前給付原告洪燕三萬二千四百元)。 二、如被告易居樂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時依照上述第一款指定的時間給付,原告洪燕有權(quán)要求被告易居樂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未還余額及違約金、利息,并加付二千元賠償金。 三、案件受理費一千四百四十六元,由被告易居樂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負擔(dān)(原告已交納,被告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前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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