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余市天成工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小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566069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2740號 |
案號 | (2017)贛0502執(zhí)1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執(zhí)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發(fā)布日期 | 2017-05-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天成工貿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萬元,利息349772.39元(暫算至2015年7月13日),并按月息11.9‰支付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新余市滬生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貿易有限公司、彭小勇、黃小芬、李曉文、吳春生、胡志華、胡志紅、廖江閩、沈小銘、庹翡、李道財對上述第一項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49250元,由被告新余市天成工貿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新余市滬生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貿易有限公司、彭小勇、黃小芬、李曉文、吳春生、胡志華、胡志紅、廖江閩、沈小銘、庹翡、李道財連帶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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