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新公(消)行罰決字〔2018〕016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新昌縣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遮擋消火栓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新昌縣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廚房間內(nèi)遮擋消火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七十七條,決定給予新昌縣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于十五日內(nèi)持浙江省新昌縣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至浙江新昌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新昌縣財政局賬號:201000031801898000034)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新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8年11月10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10 |
決定機關 | 新昌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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