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一稽罰[2020]314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市金中梁置業(y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經(jīng)對你單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單位存在以下稅收違法情況:一是2016至2018年度向住戶贈送各種物品等合計金額3213571.31元(2016年贈送1206956元,2017年贈送1292367元,2018年贈送714248.31元)。你單位上述贈送客戶物品行為為視同銷售。共計追繳增值稅426424.42元;追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共29849.71元;追繳教育費附加共12792.73元;追繳地方教育附加共8528.49元;二是你單位2016至2018年度因向住戶贈送各種實物、購物卡、通迅費等合計金額3213571.31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它所得)642714.26元,其中2016年贈送1206956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它所得)241391.20元,2017年贈送1292367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它所得)258473.40元,2018年贈送714248.31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它所得)142849.66元;三是相關不合理費用列支557299元,其中2016年度應調(diào)增企業(yè)所得稅467063元,2017年度應調(diào)增企業(yè)所得稅90236元。以上事實由下列證據(jù)所證實:1、你單位提供的《自查報告》及相關明細賬、記賬憑證、原始憑證、清單;2、你單位相關財務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證據(jù)資料。(原《處罰決定書》(溫稅一稽罰[2020]309號)所載事實存在筆誤,予以撤銷,以本處罰決定書為準)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一)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658823.80元處百分之五十罰款計329411.90元;(二)對你單位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共456274.13元處百分之五十罰款計228137.07元;(三)對你單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行為處罰款1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10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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