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亞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藝夫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457752-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1972民初10195號 |
案號 | (2017)粵1972執(zhí)93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東莞市亞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東莞市奮翼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模具款和貨款共325736.42元,并以325736.42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從2016年9月9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向原告東莞市奮翼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東莞市奮翼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194元,由原告東莞市奮翼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承擔10元,由被告東莞市亞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61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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