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縣港盛米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亮亮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12179****117L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贛0121民初869號 |
案號 | (2018)贛0121執(zhí)14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昌縣港盛米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7558208.16元及其利息(截止2017年8月20日利息401417.65元,自2017年8月21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如被告南昌縣港盛米業(yè)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第一項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有權就被告南昌縣港盛米業(yè)有限公司抵押機器設備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江西省杰豪物資有限公司、李亮亮、陶群、李新愛、舒花蘭對被告南昌縣港盛米業(y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江西省杰豪物資有限公司、李亮亮、陶群、李新愛、舒花蘭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南昌縣港盛米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573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南昌縣港盛米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杰豪物資有限公司、李亮亮、陶群、李新愛、舒花蘭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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