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60008****810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682民初5188號 |
案號 | (2021)蘇0682執(zhí)恢6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唐利華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江蘇南通如皋包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萬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72917.24元、罰息及復利(按年利率14.4%,按照“歸屬于(2018191601XQ16GZ00098)的借款合同”的還款計劃表分段計算,詳見判決書第5頁第一行至第6頁第四行);二、原告江蘇南通如皋包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唐利華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壽南路186號御墅園1幢117室及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壽南路186號3幢16室的抵押物(蘇(2018)如皋市不動產(chǎn)證明第0002776號)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江蘇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2891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3910元,由被告唐利華、江蘇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經(jīng)墊付,由兩被告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8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782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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