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春禾智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劉傳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222MA****6X8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621民初6165號 |
案號 | (2018)蘇0621執(zhí)22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海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安徽春禾智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海安縣綠色清洗劑廠支付貨款253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的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00元,保全費1785元,合計6885元,由被告安徽春禾智能電子有限公司負擔(已由原告代墊,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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