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22MA****L0X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1182民初1004號 |
案號 | (2020)蘇1182執(zhí)20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1-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四川國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鎮(zhèn)江潤澤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合同款132.5萬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分別以25萬元基數,自2018年6月6日起、2018年8月6日起、2018年10月6日起、2018年12月6日起;以32.5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132.5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85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19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履行繳納義務,逾期本院將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在預交后三日內將交費憑證復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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