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被告山東魯峰專用汽車有限責(zé)任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前給付原告河北恒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貨款20000元 ;剩余貨款15萬元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于每月20日前給付原告河北恒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貨款1萬元。如被告任一期未按約定履行義務(wù),則原告可按起訴數(shù)額扣除已給付貨款的剩余部分貨款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二、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原、被告雙方其他無爭議。
四、案件受理費3943元,減半收取1971.5元,訴訟保全費1430元,共計3401.5元,由被告山東魯峰專用汽車有限責(zé)任公司負擔(dā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