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衡陽市五洲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30400MA****Y34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黔0222民初3542號 |
案號 | (2021)黔0281執(zhí)57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盤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衡陽市五洲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廖招安挖機租賃費46325元,并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間的逾期付款利息2995元,2020年5月27日至租賃費付清之日,按年利率4.75%計算逾期利息; 二、駁回原告廖招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4元,由被告衡陽市五洲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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