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衡陽市五洲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400MA****Y34R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黔0222民初3544號 |
案號 | (2021)黔0222執(zhí)15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盤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衡陽市五洲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趙子龍支付租金85 825元及資金占用損失5 568.05元,合計91 393.05元。 二、被告衡陽市五洲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85 825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3.85%支付原告趙子龍資金占用損失。 三、駁回原告趙子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4元,由原告趙子龍負擔40元,被告衡陽市五洲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負擔20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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