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陽市新華苑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天兵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7631459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豫0105民初1648號 |
案號 | (2018)豫0108執(zhí)3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州瑞麗品牌推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財富廣場支行貸款余額24853156.26元和利息577681.32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貸款本息還清之日止)、律師費868442元; 二、被告郭小華、陳天兵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財富廣場支行對被告南陽市新華苑酒店有限公司位于南陽市宛城區(qū)新華東路381號的五套房產(chǎn)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有優(yōu)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財富廣場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744元,保全費5000元由四被告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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