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臨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志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30006****55XR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魯1302民初8113號 |
案號 | (2018)魯1302執(zhí)201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盛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借款本金2000萬元,并支付利息、罰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雙方訂立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執(zhí)行); 二、被告山東盛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為實現本案債權支出的律師費3萬元; 三、被告山東盛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如果在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有權對被告山東盛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質押的編號為02******5800登記證明項下的應收賬款在3300萬元的限額內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臨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臨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臨沂軒業(yè)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市盛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臨沂億晨鎳鉻合金有限公司、唐志敏、滕娜、藺恩亭、趙武慶對本判決第一、二項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在3300萬元的限額內)及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的負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臨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臨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臨沂軒業(yè)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市盛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臨沂億晨鎳鉻合金有限公司、唐志敏、滕娜、藺恩亭、趙武慶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向被告山東盛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追償的權利; 六、駁回原告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146800元,由被告山東盛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