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新誠園藝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吳海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74****376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509民初4792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56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3 |
發(fā)布日期 | 2017-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新誠園藝材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借款本金4873470.31元,并償付相應罰息、復利(罰息自2016年7月2日至2016年9月20日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9月2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以4873470.31元為基數(shù),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標準且不超過年利率7.1302%計算;復利以自2016年7月2日起按季計收的各期罰息為基數(shù),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標準且不超過年利率7.1302%,分別從各期逾期之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二、被告蘇州新誠園藝材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律師費損失111930元。 (以上二項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吳江分行營業(yè)部,賬號:******27962)。 三、若被告蘇州新誠園藝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則原告有權就本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及本案訴訟費用以被告蘇州新誠園藝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機器設備(成型機、五層共擠片材機、五層共擠片材機、三層共擠片材機各1臺)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最高本金2731500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蘇州新誠園藝材料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 四、被告蘇州愛農(nóng)園藝有限公司、吳江泉對被告蘇州新誠園藝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在編號分別為中銀(吳江中?。┍W?015年第049號、中銀(吳江中?。﹤€保字2015年第049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最高本金5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188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5188元,由被告蘇州新誠園藝材料有限公司、蘇州愛農(nóng)園藝有限公司、吳江泉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5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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