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朝陽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211303MA****9Q0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遼13民終2229號 |
案號 | (2021)遼1303執(zhí)1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朝陽市龍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龍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303民初619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維持龍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303民初619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二、朝陽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朝陽青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價款2474930元;其中以50萬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其中以197493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6599元,減半收取13299.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297.20元,合計39596.70元,由朝陽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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