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消)行罰決字〔2019〕027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嶺市橫峰人道鞋材廠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溫嶺市橫峰街道第二鞋業(yè)集聚區(qū)的溫嶺市橫峰人道鞋材廠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決定給予溫嶺市橫峰人道鞋材廠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工商銀行(帳號:1207041109064036665750100)。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溫嶺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1月29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9 |
決定機關 | 溫嶺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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