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銅陵大眾環(huán)保鈣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72155****237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706民初1668號 |
案號 | (2020)皖0706執(zhí)135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銅陵大眾環(huán)保鈣化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滕州市瑞強商貿有限公司支付煤炭款888661.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888661.80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687元,減半收取6343.5元,由被告銅4陵大眾環(huán)保鈣化物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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