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日強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76****867H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粵19民終7021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9)粵1971執(zhí)2764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840193646918】。一、被告東莞市永利儲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償還貸款本金70000000元、利息537149.60元及罰息、復利[暫計至2016年3月31日,罰息18480000元、復利397891.98元;后續(xù)罰息及復利按貸款執(zhí)行利率(即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0%)上浮50%計算,均計算至案涉貸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東莞市永利儲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支付律師費170000元;三、被告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東莞日之泉蒸餾水有限公司、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日強貿易有限公司、林志偉、張省慧、李柱玉、林勤、呂英蓮對被告東莞市永利儲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四、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對東莞市永利儲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利息應計算至2017年4月10日止;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99008.96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04008.9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負擔14381.04元,被告東莞市永利儲運有限公司、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東莞日之泉蒸餾水有限公司、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日強貿易有限公司、林志偉、張省慧、李柱玉、林勤、呂英蓮共同負擔389627.9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89725.21元,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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