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128131****763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遼12民終782號 |
案號 | (2021)遼1281執(zhí)88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調兵山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調兵山市人民法院(2020)遼1281民初230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沈陽立國環(huán)??萍佳b備制造廠的其他訴訟請求;二、撤銷調兵山市人民法院(2020)遼1281民初230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遼寧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立國環(huán)??萍佳b備制造廠577133元貨款;三、被告遼寧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立國環(huán)??萍佳b備制造廠577133元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付清貨款之日止按照2020年9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上浮30%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1426元(上訴人預交)由被上訴人嘉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8646.10元,由上訴人沈陽立國環(huán)保科技裝備制造廠負擔2779.9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應收4011元(上訴人預交)由上訴人沈陽立國環(huán)??萍佳b備制造廠負擔,上訴人實際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1426元(上訴人預交),多繳7415元予以退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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