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布魯英特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824273-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江寧開商初字第00729號 |
案號 | (2017)蘇0115執(zhí)72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0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布魯英特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89202.96元及利息、罰息、復利10459.93元(截止2016年5月17日),合計199662.89元,并按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繼續(xù)支付利息、罰息、復利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蘇布魯英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律師代理費11352元。 三、被告戚揚、章璐璐對被告江蘇布魯英特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4358元、財產保全費172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6638元,由被告布魯英特公司、戚揚、章璐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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