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保山銘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30502MA****LDX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皖0111民初17131號 |
案號 | (2020)皖0111執(zhí)91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保山銘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償還原告合肥江淮汽車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項407000元以及代償利息(代償利息以407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為標準計算至實際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祁天海對被告保山銘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駁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車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784元,減半收取3892元,保全費2682元,共計6574元,由被告保山銘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祁天海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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